代 理 词
我做为被告孙海英的代理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了证据,现在,对该案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本案件的权利主体是大庆哈得力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范洪迪没有资格主张权利。
其次,没有可靠证据能证明被告维修过奇瑞东方之子(黑ET7607)出租车,原告诉称该车发动机汽缸盖上的正时舵轮固定螺孔螺纹损害,在他人介绍下来到答辩人处维修没有事实根据。
最后,没有科学鉴定结论证明奇瑞东方之子(黑ET7607)出租车发动机汽缸盖上的正时舵轮固定螺孔螺纹损坏,被告采用的加工方法和维修设备不当,螺孔无法修复,需要更换气缸总承,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修理费50元、承担更换汽缸盖总承7000元,更换皮带损失480元,误工费2100元其他340元,总计9970元,没有科学根据。
故,被告的代理人发表上述代理意见,希望法庭斟酌。
被告代理人:詹彦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