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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某、马大某、单文某诉刘兴某名誉权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3:39:32 人气:273

 原告董玉某和马大某是夫妻;原告董玉某和单文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被告刘兴某和董玉某、单文某在一个单位工作。

2013年3月至6月,被告无端在让胡路区龙南高层张贴侮辱、诽谤三原告的标语,大约90余份;侮辱、诽谤董玉某和单文某搞破鞋、盗窃等等。
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被告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7天。
被告的行为给三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现在,希望法院判令被告要求被告单文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经合议决定,依法向你释明是以哪种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大庆市晚报登报形式消除对原告董玉华、马大鹏、单文福影响,恢复三原告名誉并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放弃诉讼请求中停止侵害的请求。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三原告和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詹彦平,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毕律师到庭,
原告宣读了起诉状。
被告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侵权事实,不是被告实施的,起诉所陈述的事实不存在,2、我方对龙南分局所做出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后已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处理应以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处理依据,故申请法庭对本案中止审理,3、龙南分局第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只是2013年5月22日一次行为,对于原告所陈述的粘贴标语90余份并没有认定,且我方对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现正在诉讼过程中,4、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的事实及后果,故被告不同意赔偿,请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不认可45000元里包括医疗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
被告进行辩论发言称:
:1、原告的诉讼请求里不包括医疗费等其他物质损失,因为原告在起诉状后已明确是精神损害赔偿,2、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原告所述的多次侵权行为,原告方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另有他人不是被告,3、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及原告治疗的确诊后果与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每人45000元这一赔偿的依据,5、关于我方已向龙凤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材料,因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的程序,相关的立案受理手续尚未送达被告,送达后被告将及时向法庭提交以作为被告主张的中止审理本案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大庆市晚报登报形式消除对原告影响,恢复三原告名誉并向三原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各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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