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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方瑞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3:42:49 人气:340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方瑞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和原告签订承揽合同,但是被告无理不提取货物,也不支付货款,给原告形成损失,原告多年诉讼,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现在发挥审理。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双方在2011年7月2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真实,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全面,双方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应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该合同内容合法,被告应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在该案件中被告的违约行为十分明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后就积极投入生产,为被告及时准备供货,一切准备就绪,并且通知被告验收取货。可是,通过案件证据能够证实,是由于被告没有资金不能取货而形成违约,被告因此应该承担责任。
再次,被告应该给付原告给付152628.51元货款,并偿付由于其违约而形成的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甲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给予乙方结算,没延迟一个工作日支付乙方应结算货物货值的2%违约金”,这样计算下来到现在为止被告就不只是250000元违约金偿付的问题。在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件,现在原告明确再增加十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即被告给付152628.51元,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共计402628.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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