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彥平律师
原告铁延某诉被告霍秋木人身权纠纷案件
原告在位于龙凤区区光明小区的一个洗罐厂打工,2015年6月18日早6时许,老板的父亲霍秋木因为吃早饭和原告发生矛盾,霍秋木挥起凳子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皮挫伤、胸壁挫伤、左侧闭合性气胸、左侧第五肋骨骨折等处受伤。
被告的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
原告为了治疗损伤发生医疗费6258.6元(被告已经支付5000元医疗费),另外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经过鉴定原告是十级伤残。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500元、残疾赔偿金45218元、误工费105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300元。
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被告的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
原告为了治疗损伤发生医疗费6258.6元(被告已经支付5000元医疗费),另外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经过鉴定原告是十级伤残。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500元、残疾赔偿金45218元、误工费105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300元。
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案例分析人: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