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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大勇(一审被告)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洲民间借贷二审胜诉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8/4/21 14:10:09 人气:226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雷洲持虚假的欠据在某某区法院起诉被告尹大勇,尹大勇答辩称根本不认识原告雷洲,原告看起来也不认识答辩人,双方没有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联系过,只是在上次原告起诉答辩人时在法庭上第一次见了面,双方何谈借款关系。答辩人没有出借给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述说的借款事实子虚乌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尹大勇败诉,尹大勇不服,上诉。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在以往的诉讼中和这次诉讼中均声称,是将30000元借给于洋,于洋又转借给被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和原告的陈述相矛盾,明显错误。

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雷洲,原告也承认没有见过被告,甚至连电话都没有联系过,双方何谈借款关系。原告没有出借给被告借款30000元,原告和证人于洋述说的借款事实子虚乌有。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出示的借据和收条是真实的,但是,对于收条上的金额为“三佰”和“3000”却视而不见,明显错误;借据和收条不能证实被告借款30000元,也不能证实借款2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7000元,完全是根据原告的一面之词而为之。

被告在一审审理中的陈述是真实的,一审法院却认为被告“不能自圆其说”,那么,原告诉称出借30000元,后又说出借27000元,借据和收据上又有“三佰”和“3000”,原告能自圆其说吗?足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该案件根本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原告一伙是以放高利贷为常业的闲杂人员,利用非法得到的借条,借助法律来敲诈被告,该不法行为应被严惩。

被告真是被一审法院冤枉。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判决如下:1. 撤销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雷洲的起诉。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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