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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艳芳和原告封前进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8/4/21 18:29:47 人气:179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针对原告的起诉赵艳芳做出如下答辩:

第一,厉占占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答辩人不知情,属于厉占占的个人行为,和答辩人没有关系。

第二,答辩人和厉占占已经离婚,双方之间存在包括财产方面的一系列的矛盾,答辩人有理由认为是厉占占有意和原告串通,形成虚假欠条,借机损害答辩人的利益,可见欠条上标明的“建平县法院”便知。

第三,原告和厉占占之间的真实买卖的具体情况,答辩人不知情,是厉占占和原告单独而为之,后果应该由厉占占承担。

第四,在原告和厉占占欠款的真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2017年X月XX日左右,原告座火车来大庆的,放赖不走,当日答辩人交付原告50000元现金,地点在大庆,2017年7月8日微信红包支付原告5000元,共计55000元。

因此,答辩人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我作为赵艳芳的代理人,认为赵艳芳的答辩意见是真切的,原告针对赵艳芳的诉讼请求确实不当,理由如下:

第一,在原告出示的《欠条》上只有厉占占的签字,没有赵艳芳的签字,属于厉占占一人举债,该欠条没有经过事后赵艳芳的追认,厉占占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赵艳芳否认知情,属于厉占占的个人行为。

因此,该案件夫妻债务的真实性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不应该支持原告对赵艳芳的请求。

第二,赵艳芳向原告偿付了55000元,该事实应该认定。

在原告和厉占占欠款的真实性和数额的准确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于2017年XX月XX日左右,座火车来大庆,2017年X月X日 赵艳芳在银行取款现金50000元,交付给原告,地点在大庆,2017年X月X日分两次微信红包支付原告5000元,以上共计55000元。该事实有赵艳芳在银行取款明细和录音,以及微信转款照片证据证实的。

因此,赵艳芳希望法院驳回原告对赵艳芳的不当起诉,是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终原告撤诉,结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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