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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小彪和耿岩岩诉被告周晓舟生命权纠纷案件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8/6/29 16:52:26 人气:275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耿小彪和耿岩岩诉被告周晓舟生命权纠纷案件

原告耿小彪和冯凤(已去世)是夫妻,20XX年XX月XX日生育长女耿岩岩(现在1岁)。201X年X月X日,冯凤身患感冒,由XX乡卫生院的医生周晓舟上门在家点滴,由于周晓舟忽视了解冯凤的病史,在冯凤身患肾盂肾炎(急性化脓性肾盂肾炎小浓肿形成)、肝吸虫病的情况下,对冯凤非对症治疗,为其静点利巴韦林(病毒唑)等药物,造成冯凤死亡。

原告请求如下: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希望尽快判决。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6460元(11832元×20年),丧葬费26218元(52435÷2),被扶养人生活费75392元(9424元×16年÷2人),鉴定费30000元,交通费8000元。

被告辩解称,冯凤的死亡和他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

原告的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冯凤在去世之前年仅24岁,在去世之前可以说是健康、生活充满朝气,平静正常的妇女,虽然身患肾盂性肾炎和肝吸虫,但是,不至于缩短寿命。冯凤的死亡,其自己失去了美好的人生,也给身为丈夫的原告造成极大的痛苦,也给其遗留的孩子赵文瑞这位未成年人造成失去母亲,缺乏照料和关爱的严重后果。明明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人,欢乐不在。

第二,被告的过错十分明显,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X年X月X日,冯凤身患感冒,被告医生周晓舟上门在家点滴,属于违反诊疗常识和相关法规,应该在医疗场所为患者治疗,存在过错之一。周晓舟没有了解冯凤的病史,在冯凤身患肝功能异常、肾盂肾炎(急性化脓性肾盂肾炎小浓肿形成)、肝吸虫病的情况下,未尽到说明和讯问以往病史的义务,存在过错之二。被告对冯凤适应非对症治疗的药物,为其静点利巴韦林(病毒唑)等药物,存在过错之三。被告点滴不看护,不在身边 只是待了20分钟,可是点滴实际时间用了2个小时,存在过错之四。

被害人冯凤没有任何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最终造成患者冯凤死亡,是被告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6460元(11832元×20年),丧葬费26218元(52435÷2),被扶养人生活费75392元(9424元×16年÷2人),鉴定费30000元,交通费8000元,有证据证实。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6条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原告胜诉。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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