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杜大贵诉赖小前电能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
2017年某月,原告和被告赖小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赖小前将位于某某市的梅来达1号20MW,2号20MW太阳能发电项目和220KV升压站EPC工程第二电源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包工,工程造价aaaaa元,原告将该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适用。但是,赖小前至今没有支付原告施工费。实际上,赖小前是从钱浅处承包来该工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的。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原告胜诉;但是,被告以双方没有施工关系,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等理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原告上诉人提出有力的观点,第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劳务费aaaaa元,有事实证据。
首先,被告赖小前和原告签订《合同》,约定约定,赖小前将位于安达市的华安达1号20MW,2号20MW太阳能发电项目和220KV升压站EPC工程第二电源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包工,工程造价46000元,原告将该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适用。该事实有《合同》证实;
其次,赖小前是从钱浅处转包进行的施工,该事实有原告和钱浅的录音能证实。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某某解释》第某条的规定因为二被告均是转包人,不是发包人,原告要求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劳务费46000元,有法律根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胜诉。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