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邝东梅,邝东铁,邝东岗诉被告寇万娟法定继承纠纷胜诉案件
案情
被继承人邝小西和张芬芳是夫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邝东梅、邝东铁、邝东岗;邝小西和张芬芳原来居住在位于大大路区东西路1-9号8门301室的公有房屋,双方交纳房改购房款,张芬芳于1996年8月1日因病去世;后来,被继承人邝小西和被告寇万娟再婚;不久,该房屋动迁,被继承人邝小西被安置在位于香榭丽区梅园-18-1-9-4室的房屋。
被继承人邝小西于2016年6月22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邝小西和张芬芳的父母在他们去世之前就早已经去世。
被继承人遗留有位于市区香榭丽区梅园-18-1-9-4室的房屋,银行存款、优惠券等。
原告起诉要求原告依法继承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乐园-15-1-5-2室的房屋,和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优惠券。
但是,被告强烈辩解称该房屋是其和被继承人的婚后交纳的款项,属于和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原告方向法院出示了大量的证据,特别是房屋结算单,详细分析该结算单,证实被告基本没有什么权益。最后,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