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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玉诉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和龙克多、明宇孟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本站 日期:2020/5/10 人气:332

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长期雇佣龙克多的黑ENRzx3货车,该车由龙克多雇佣明宇孟驾驶。

20xx年XX月XX日X时XX分,被告明宇孟驾驶龙克多的黑ENRzx3货车,给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送货,经过让胡路区乘风城,发生货车内货物起火,龙克多将车停在让胡路区运输路北侧,起火车辆溜车后,碰撞停在路边的原告国金玉的黑E8Mxx3奔驰轿车,造成黑E8Mxx3奔驰轿车局部起火,前风挡、左倒车镜、左车门、左后门、天窗玻璃烧毁变形、车内电器元件水泡,驾驶室侧车门上半部与车顶外部边缘过火,玻璃损坏,前风挡外部边缘过火,驾驶室侧倒车镜烧毁等等 。

就该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明宇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就该起火灾事故经过消防部门认定,排除雷击、排除自燃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不排除外来飞火。

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黑E8Mxx3奔驰轿车损失557788元、及其鉴定费3456元、拖车费300元, 换车模和坐垫费1200元,替代交通工具费8000元,(共计xxxxx元)。 

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意见如下,

原告国金玉作为黑E8Mxx3奔驰轿车的所有权人,享有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我认为原告的起诉要求应该全面的支持。

第一, 明宇孟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首先,通过原告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证实,

在201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位于让胡路区运输路,明宇孟驾驶的黑ENRzx3货车,经过让胡路区乘风城,发现其驾驶的货车起火,将车停在让胡路区运输路北侧,起火车辆溜车后,碰撞停在路边的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造成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局部起火,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明宇孟承担全部责任。明宇孟的责任被交警行政部门的确认。

其次,明宇孟驾驶的黑ENRzx3江淮货车没有很好的停车制动,致使车辆移动,殃及原告的车辆,明宇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被告明宇孟承认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吸烟,这是此起事故的唯一可以证实的有火种起源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确认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没有规定明宇孟的身份地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

任。

首先,通过xxx询问笔录证实,黑NRzx3号江淮货车的车主虽然是龙克多,但是,xx物流和龙克多是雇佣关系,xx物流租赁龙克多的车送货。

其次,通过案件证实,司机明宇孟受xx公司的约束,该公司没有规定车辆在行驶的时候不许吸烟。该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其次,黑NRzx3号江淮货车所运输的货物是xx公司的,该车辆上的货物起火造成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 龙克多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首先,黑NRzx3号江淮货车的车主是龙克多,是龙克多雇的明宇孟,该车辆撞击原告的车辆并且至原告的车辆撞伤起火。

其次,龙克多在现场装的货物,有对货物是否存在火灾隐患进行检查的责任,现在是货物起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xx公司的xxx和龙克多陈述,黑NRzx3号江淮货车的车主是龙克多,xx物流和龙克多是雇佣关系,

其次, 龙克多承担责任有《侵权责任法》上的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在证据上,原告出示了1.车辆所有权证书:证实,原告是的黑E8Mxx3奔驰轿车的所有权者。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20x年xx月xx日xx时x分,在位于让胡路区运输路,被告明宇孟驾驶的黑ENRzx3货车,经过让胡路区乘风城,发现其驾驶的货车起火,将车停在让胡路区运输路北侧,起火车辆溜车后,碰撞停在路边的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造成黑E8Mxx3奔驰轿车局部起火,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明宇孟承担全部责任。3.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一张、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在20xx年xx月xx日x时xx分,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城88区,被告明宇孟驾驶的黑ENRzx3江淮货车内的货物起火,造成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着火,造成经过统计直接经济损失xxxxxxx元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一张:证实,在20xx年xx月xx日9时41分,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城88区,被告明宇孟驾驶的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的黑ENRzx3江淮货车内的货物起火,造成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损失557788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456元。5.大庆业勤鸿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三张:证实,原告支出修理费557788元。6.拖车费票据:证实,在20xx年xx月xx日x时xx分,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城88区,被告明宇孟驾驶的大庆原理物流有限公司的黑ENRzx3江淮货车内的货物起火,造成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损坏,原告雇车进行拖车,发生300元的拖车费。7.营业执照(大庆市萨尔图区xx汽车租赁服务部)、原告和大庆市萨尔图区xx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票据一张一份、证明一张:证实,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损坏被损坏,在修理厂至20xx年x月x日维修完毕;在修车期间原告需要替代性的交通工具,原告和大庆市萨尔图区xx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公司的朗逸轿车,期限是20xx年xx月25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每月3000元,原告支出8000元的租赁费。8.大庆市让胡路区xx汽车配件商店的信息一张、换车模、垫套商品明细一张和票据xx张:证明: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被损坏,更换车膜和垫套,在大庆市让胡路区xx汽车配件商店购买换车模、垫套,支出1200元。这些证据能证实,在20xx年xx月xx日6时38分,被告明宇孟驾驶的黑ENRzx3货车,经过让胡路区乘风城,发现货车起火,将车停在让胡路区运输路北侧,起火车辆溜车后,碰撞停在路边的原告的黑E8Mxx3奔驰轿车,造成黑E8Mxx3奔驰轿车局部起火,前风挡、左倒车镜、左车门、左后门、天窗玻璃烧毁变形、车内电器元件水泡,驾驶室侧车门上半部与车顶外部边缘过火,玻璃损坏,前风挡外部边缘过火,驾驶室侧倒车镜烧毁等等 ;该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明宇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9.龙克多、明宇孟、xxx等人的询问笔录,能证实案件的情况

第五,原告的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黑E8Mxx3奔驰轿车损失557788元、及其鉴定费3456元、拖车费300元, 换车模和坐垫费1200元,替代交通工具费8000元,(共计xxxxx元)。 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于法有据。  

原告的请求,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经过和解,被告如数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原告胜诉。

作者: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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