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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X和范静X继承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17:00:49 人气:230

答辩人和被继承人陆*明是1991年5月结婚(他是二婚),婚后在2000年购置位于大庆市*区*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被继承人陆*明和前妻离婚后小孩陆*就和答辩人一起生活,直到两年前才经法院判决和其亲生母亲范*波一起生活;由于主要依靠陆*明微薄工资收入来维持生活,所以,没有任何积蓄。答辩人和被继承人在和陆*一起生活的5年里,他的亲身母亲范静波没有支付子女抚育费。孩子回到范静波处我们给了子女抚育费一月450元,达两年之久。

1999年借62500元(从赵云*处)钱买的出租车,车开一年到期,中间肇事,花了10000元,偿付该笔借款用了相当长的时间。他母亲患尿毒症,在2006年去世的,为了给她治病丧葬费花了30000余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我们借的,有10000元左右是我们自己的。

被继承人是2007年2月份突然发病,3月份去世。期间家中没有存款,为了给他治疗向于笑源借款20000元、赵云*借款借30000元,被继承人去世后答辩人自己偿付了与余*源的借款20000元, 赵云*的借款30000元中的5000元,尚欠25000元。

在给被继承人治疗和处理丧事的过程中, 光他的医疗费共计是将近花费5万元,支付好处费:3000元(其中给医生2000元,麻醉师1000元)、特护费:2400元(8*300)、饭费:2000元(不包括酒水)、车费:420元、超度费:3000元(2次果成寺)、还债费:1000元(1次果成寺)、殡仪馆费用:3079元、寿衣费:660元(无证据)、餐费:160元(无证据)、交情费:400元(给阴阳先生)、纸马:400元、饮料烟酒:400元(共计:66919多元)等等等等。

现在,还有被继承人单位下发的房屋补偿款9800元,还没领回来,该款是遗产。

答辩人认为, 位于大庆市*区*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是自己和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半的权益;答辩人和被继承人是夫妻在一起生活,在被继承人患病期间自己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自己在分配遗产时应该多分。为被继承人治病而借的50000元,应该从遗产中进行清偿。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是遗产,原告和其他人没有权利分割。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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