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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库和张久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17:14:23 人气:209

 原告: 张联库,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二村小区4-75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5683825。

 
原告: 潘红艳,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二村小区4-75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5683825。
 
原告: 张胜勇,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二村小区4-75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5683825。
 
被告: 钱振才,男,汉族,40岁,无职业, 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三厂北三连,。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张联库劳务费1865元,给付原告潘红艳1840元,给付原告张胜勇586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联库、潘红艳、张胜勇,在2007年夏秋给被告钱振才出劳务;但是被告尚欠原告张联库、潘红艳、张胜勇劳务费分别为1865元、1840元、5860元。
 
三原告一再向被告追索,未果;无奈,三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7年12月14日
 
附证据:
 
1.三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
 
2.基建工程现场技术经济签证1份(复印件)。
 
3.记账单1份(复印件)。
 
4.工票(陈冒友、钱振学)2张(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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