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网站案例
网站案例

上诉人依不行诉被上诉人张金和张雨来不服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18/10/28 16:12:44 人气:319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上诉人依不行诉被上诉人张金和张雨来不服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
被上诉人张雨来和董南是夫妻,201s年9月19日生育长女张金(现在3岁)。
201d年4月1日,董南身患感冒,由来安乡卫生院的医生依不行上门在家点滴,由于依不行忽视了解董南的病史,在董南身患aaaaaaa、啊啊啊病的情况下,对董南非对症治疗,为其静点ddddddd等药物,造成董南死亡。原告起诉要求依不行赔偿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xxxxxxx元,丧葬费xx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xxx元,,鉴定费xxxxcxx元,交通费vvv元。(共计       元)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原告胜诉,依不行不服上诉,理由是被告主体不适合,自己没有责任。
张雨来、张金针对依不行的《上诉书》,做出答辩:
第一,一审诉讼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依不行符合赔偿责任主体资格,正确。
首先,在诉讼程序上,关于上诉人强调的“释明”问题,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谁是被告、谁是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必要“释明”,相关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一审法院在审理之时,明确释明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征求来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诉讼主体,被告没有提出异议。
其次,根据乡村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其在成立的时候就不具备经济实力,发展过程中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实际上乡村医生只是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下的,以乡村卫生院的名义从事农村简单医疗的人员。
依不行虽是缘来县来安乡卫生院老山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但是不是医生,两者性质不同;乡村医生的前身就是农村的赤脚医生,发展到现在称为乡村医生,从相关规定来看,乡村卫生院的财政来源,是以从业者自筹为主,政府只是扶持,收益是自收自支,因此,上诉人强调来安乡老山头村卫生院的所有制性质是没有意义的,上诉人强调的来安乡老山头村卫生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是不能够摆脱上诉人依不行的赔偿责任的。
其次,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的判例不少,结果均是乡村医生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例外。
其次,上诉人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卫生院内为患者董南诊疗,而是违反规定的,属于非法行医 ,出现事故应该由上诉人赔偿。
第二,缘来县中医院和本案件没有关系,上诉人推卸责任的企图不能成立。
首先,事故是被告直接造成的。
201d年4月1日,董南身患感冒,依不行上门在董南家点滴,由于依不行忽视了解董南的病史,在董南身患aaaaaaa(急性化脓性aaaaaaa小浓肿形成)、啊啊啊病的情况下,对董南非对症治疗,为其静点ddddddd(病毒唑)等药物,造成董南死亡。
经过鉴定,确认上诉人对董南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事故责任。
其次,缘来县中医院没有责任,201d年3月29日,缘来县中医院对董南的病情诊断为感冒,没有误诊,缘来县中医院和该案件没有关系。
第三,一审判决依不行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认定事实清楚,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数额,只是判决依不行承担60%,是不完美的。
第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第五,答辩人要求被告迅速履行赔偿义务。
我做为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上诉人依不行的对缘来县人民法院(201z)黑000rr民初mmm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支持,一审法院的认定是事实确实正确,二审法院不应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切实维护无辜的被上诉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诉讼程序合法,被告的过错十分明显,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在诉讼程序上,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被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谁是被告、谁是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必要“释明”,相关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在责任赔偿主体上,一审法院在审理之时,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1.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其过错和董南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2.被上诉人各项损失的计算和依据是否合法,3.责任比例的划分。被告对一审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明示没有提出异议。
其次,根据乡村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其在不能成立的时候就不具备经济实力,发展过程中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实际上乡村医生只是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以卫生院的名义进行管理。
其次,依不行是缘来县来安乡卫生院老山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但是不是医生,两者性质不同,被告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前身就是农村的赤脚医生,发展到现在为乡村医生,从相关规定来看,乡村卫生院的财政来源是以从业者自筹为主,收益是自收自支,因此,上诉人强调来安乡老山头村卫生院的所有制是没有意义的,上诉人强调的来安乡老山头村卫生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件有效期至201kk年2月5日,不能摆脱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其次,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的判例不少,结果均是医生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例外。
其次,上诉人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在卫生院内为患者诊疗,而是违反规定规定的,属于非法行医 ,出现事故应该由上诉人赔偿,从证据上来看,被告没有收款收据,也说明私自行医。
第二,缘来县中医院和本案件没有关系,上诉人推卸责任的企图不能成立。
首先,董南的死亡事故是上诉人直接造成的。
上诉人的过错十分明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1d年4月1日,董南身患感冒,被告应该在医疗场所卫生院为患者治疗,医生依不行上门在董南家为董南治疗点滴行为,属于违反诊疗常识和相关法规的行为,这是过错之一。依不行没有了解董南的病史,在董南身患肝功能异常、aaaaaaa(急性化脓性aaaaaaa小浓肿形成)、啊啊啊病的情况下,未尽到说明和讯问以往病史的义务,这是过错之二。被告对董南适应非对症治疗的药物,为其静点ddddddd(病毒唑)等药物,这是过错之三。被告给董南点滴不现场在看护,不在身边 只是待了20分钟,可是点滴实际时间用了2个小时,过错之四。
经过鉴定,确认上诉人对董南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事故责任,所使用的药物属于非对症治疗。
其次,缘来县中医院没有责任,201d年3月29日,缘来县中医院对董南的病情诊断为感冒,没有误诊,缘来县中医院和该案件没有关系。
第三,一审判决依不行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认定事实清楚,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数额,只是判决依不行承担60%,由于被上诉人经济困难,没有上诉。
第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没有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使用民法总则而不是民法通则。但是呢,法律没有明确表示废除民法通则,只能说,如果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但是民法通则有规定的,就是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的民法通则废止的观点不能被接受,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没有错误。
第五,答辩人要求被告迅速履行赔偿义务。
董南在去世之前年仅24岁,年纪轻轻,在去世之前是健康、生活充满朝气,平静正常的妇女,虽然身患肾盂性肾炎和肝吸虫,但是,不至于缩短寿命。董南的死亡,其自己失去了美好的人生,也给身为丈夫的被上诉人造成极大的痛苦,也给其遗留的孩子赵文瑞这位未成年人造成失去母亲,缺乏照料和关爱的严重后果。明明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人,从此不在,天各一方。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依不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詹彦平律师



  •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

  • 邮编:163000    电话:0459-5326889

  • 邮箱:1075664809@qq.com

  • Copyright(2008-2018)大庆詹彥平律师   备案许可证编号:黑ICP备17000263号